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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靖与涪陵区鑫旺矿石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靖,涪陵区鑫旺矿石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10号原告黄靖,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游小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涪陵区鑫旺矿石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新大田2组。业主况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靖与被告涪陵区鑫旺矿石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靖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靖负担。审判员  覃仁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呈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