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6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长虹与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吴宏、范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虹,吴宏,范亦,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2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6037号申请执行人:张长虹,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何光琴,系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范亦,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4090420.法定代表人:范亦。张长虹与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吴宏、范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8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600000元及利息,吴宏、范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0月16日,本院前往惠州市房产管理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宏所有的位于惠州市XX房产;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范亦所有的位于惠州市××和位于惠州市××及××的房产;三、分别轮候查封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的房产。2014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前往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区分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的土地证号为××和土地证号为××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60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颜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