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审 判 员 常红波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国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