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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聚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宋美姗、双和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聚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宋美姗,女,汉族,29岁。被执行人双和尔,男,蒙古族,31岁。关于鄂尔多斯市聚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宋美姗、双和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做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美姗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双和尔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宋美姗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二、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双和尔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 小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折丹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