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周某某,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昌宏,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天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