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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周某某,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昌宏,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天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