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行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临沂市赛驰机械有限公司劳保行政处罚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赛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沭行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临沂市赛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沭人社监罚字(2014)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临沂市赛驰机械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11日前拒不接受劳动保障年审为由,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沭人社监罚字(2014)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2014年8月15日已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沂市赛驰机械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沭人社监罚字(2014)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临沂市赛驰机械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15000.00元、加处罚款1500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350.00元,由被执行人临沂市赛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晓光审判员 李延安审判员 禚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