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玉侠与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侠,刘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侠,女,63岁,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春霞(侠),女,39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3)开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春霞(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春霞(侠)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止,冻结期间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文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迟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