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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83号陈志豪与林志强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豪,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豪,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志强,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志豪与被执行人林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异议。由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