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菁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菁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556号原告:杭州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55号1幢4001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英,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菁帆。原告杭州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菁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菁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杭州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