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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民三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奈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奈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三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奈某某,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士喜,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上诉人奈某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晓明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