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臣诉被告郭京强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臣,郭京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刘臣,男。被告郭京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臣诉被告郭京强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