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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臣诉被告郭京强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臣,郭京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刘臣,男。被告郭京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臣诉被告郭京强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