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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余敦合与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503号原告余敦合。被告刘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敦合诉被告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二法庭开庭审理,因原告余敦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余敦合负担。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