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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松与林松、丁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松,丁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55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希、黄星。被告:林松。被告:丁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松、丁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0元,依法减半收取517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919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