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8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甲。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给我和孩子钱花,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马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2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没有结婚证。1989年9月4日生一女马某乙,1993年5月18日生一子马丙。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逐渐不和。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结婚证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不睦。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孩子提供的证言证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且双方分居10年以上,可见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安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