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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前文与檀林峰、朱丽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前文,檀林峰,朱丽秀,王宏,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4号申请人:王前文,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檀林峰,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朱丽秀,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宏,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卢敏,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前文诉被申请人檀林峰、朱丽秀、王宏、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前文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檀林峰、朱丽秀、王宏、卢敏名下���行存款300000元或等值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前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檀林峰、朱丽秀、王宏、卢敏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值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前文名下车牌号皖H×××××号小型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义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左可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