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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英特睿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与���州闳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23号原告苏州市英特睿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常盛工业园区任南村4幢。法定代表人陈良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衡。被告苏州闳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仁宏,总经理。原告苏州市英特睿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闳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英特睿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英特睿展示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英特睿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