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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唐永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238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永德,1972年1月13日。关于执行唐永德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果,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曾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测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