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9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在强,重庆市涪陵区新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冷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