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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申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民间借贷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瑞玉,罗雅君,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瑞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本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雅君,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小区。原审第三人: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小区,与罗雅君系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王瑞玉与被申请人罗雅君及第三人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终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瑞玉申请再审称:1.王瑞玉没有向罗雅君借过钱,更没有在2009年7月30日写过任何借条,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王瑞玉给罗雅君出具的借款50万元的借条是伪造的。2.在本案审理当中,由于王瑞玉脑中风住院治疗,没有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目前病情好转,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问题。经查,2012年4月8日王瑞玉给罗雅君出具了借据一支,该借据载明“借到罗雅君现金伍拾万元整,王瑞玉,2009年7月30日。以上欠款尽快归还。2012年4月8日,王瑞玉。”王瑞玉在一审时以该借据不是其所写提出司法鉴定,后经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借据系王瑞玉书写,手印均为王瑞玉所留。该鉴定结论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经过法定程序作出,能够证明该借据的真实性,王瑞玉申请再审称该借据系伪造的,但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瑞玉因未参加诉讼而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中王瑞玉向原审法院出具有授权委托书,已经委托其女儿王某某作为特别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在一、二审均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作为一般代理人参加诉讼,故王瑞玉未参加诉讼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履行,原审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瑞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瑞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常旭光代理审判员  洪 恩代理审判员  常文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