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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32、33、34、35、3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培庆、李继恩等与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庆,李继恩,梁益彬,王德栋,陈进财,张春松,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32、33、34、35、36、37-1号申请执行人刘培庆。申请执行人李继恩。申请执行人梁益彬。申请执行人王德栋。申请执行人陈进财。申请执行人张春松。被执行人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下舍集西首。法定代表人鲁衍伟,总经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商二终字第259、256、254、258、255、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六申请人材料款等共计392029.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