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孙某某,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张春雨,九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93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晓红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春雨与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2013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订立婚约,被告借婚姻关系向原告索要财物2万余元,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某辩称,彩礼我可以返还给原告,他得给我个理由,另外2万元我已全部用于生活支出,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12月30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2万元。现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现原告来院告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虽然订立婚约,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没有共同生活,被告以将此款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拒绝返还于法无据。依据法律规定,不允许借婚姻索取财物,为此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孙某某彩礼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