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梁某,女,生于1990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被告冯某,男,生于1987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唐伟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