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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桂林与王堪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林,王堪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陈桂林,男,汉,生于1964年11月12日,泸州市江阳区人。被执行人王堪品,男,汉,生于1976年6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仲字第06号泸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受理陈桂林申请执行王堪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堪品与他人合伙在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因承包纳溪紫阳首座三、四、五组团土石方破碎、挖、运、倒工程有收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堪品在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因承包纳溪紫阳首座三、四、五组团土石方破碎、挖、运、倒工程收益款23662.32元;二、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 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永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