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长福与芮力亮、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力亮,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王长福,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井项目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芮力亮。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负责人:孟凡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甄宜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福。委托代理人:周玉忠,霍邱县马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井项目部。负责人:朱祥利。上诉人芮力亮、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长福、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井项目部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芮力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甄宜明,上诉人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甄宜明,被上诉人王长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忠,被上诉人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井项目部负责人朱祥利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芮力亮、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王长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芮力亮、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被上诉人王长福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芮力亮、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王长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王长福负担,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芮力亮、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共同负担,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竹平审判员 赵应军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