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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4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李海敏与何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4497号原告李海敏与被告何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