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4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李海敏与何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4497号原告李海敏与被告何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