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谈某某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谈某某,男,汉族,现年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