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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忠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对被告不太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暴躁,稍有不顺便对我实施家暴。2013年农历二月间,我因不堪忍受折磨带孩子离家出走至今。综上我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张某某未递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张小某。2013年农历三月间,原告带婚生子张小某与被告分居生活。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处理家务、夫妻关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夫妻感情不能认定已彻底破裂。今后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与巩固,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