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喻某某诉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喻某某,女,生于1988年,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委托代理人缪司,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3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贾良贵,合江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代兵,合江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喻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明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