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某某所有的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某某街二楼住房过户给张某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