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胡长江与张静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江,张静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0号原告胡长江,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静辉,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江诉被告张静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波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人民陪审员 齐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成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