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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胡长江与张静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江,张静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0号原告胡长江,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静辉,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江诉被告张静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波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人民陪审员  齐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成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