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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尚兴辉与陈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兴辉,陈良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尚兴辉,男,土家族。被告陈良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兴辉诉被告陈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尚兴辉承担。审 判 长  刘国玉审 判 员  向 勇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