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尚兴辉与陈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兴辉,陈良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尚兴辉,男,土家族。被告陈良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兴辉诉被告陈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尚兴辉承担。审 判 长 刘国玉审 判 员 向 勇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