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常李德、张云飞等与和县联合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龙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县联合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李德,张云飞,孙治勇,常圣彬,孙永林,施世德,周龙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县联合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龙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忠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李德,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飞,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治勇,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圣彬,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林,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世德,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龙进。上诉人和县联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李德、张云飞、孙治勇、常圣彬、孙永林、施世德、周龙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县联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和县联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和县联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上诉人和县联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