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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美珍诉高枝、刘彩霞、高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珍,高枝,刘彩霞,高香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周美珍,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城内。被告高枝,男,成人,汉族,现住应县城内。被告刘彩霞,女,成人,汉族,现住应县城内。被告高香珍,女,成人,汉族,现住应县城内。本院受理原告周美珍诉被告高枝、刘彩霞、高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的给付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