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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都匀市恒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都县锦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匀市恒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三都县锦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都匀市恒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882842-0。住址:都匀市新华路105号。法定代表人余黔勇,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发君,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三都县锦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699669-2。住址:独山县麻万镇者棉安置区。法定代表人林杰标,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5日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03日向被执行人三都县锦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都县锦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都匀市恒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739850.76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申请执行费1979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都县锦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三都县锦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6148.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