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化禄,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崔海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