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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林芳与岳士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329号原告:赵林芳,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生。被告:岳士涛,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芳诉被告岳士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林芳负担。审判员  衡正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新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