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林芳与岳士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329号原告:赵林芳,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生。被告:岳士涛,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芳诉被告岳士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林芳负担。审判员 衡正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新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