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柏林驿村。法定代表人张再肖,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熙,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497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40元、申请人执行费5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1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