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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建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建珍,吴月霞,高鹏,叶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徐占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建珍,男,1955年4月生于宁夏吴忠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吴月霞,女,1960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高鹏,男,1980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叶建国,男,1963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调确字第263号确认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1万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负担申请费2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建珍存款387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洪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