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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波、谢加伟与被执行人钱守义、代德义、王永红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波,谢加伟,钱守义,代德义,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雷波,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谢加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钱守义,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代德义,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永红,山丹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钱守义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钱守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守义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