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伟与田玉臣、徐妮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田玉臣,徐妮头,田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83号原告:陈伟,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号*户。身份证号:3412811969********。被告:田玉臣,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徐妮头,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田玉杰,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陈伟诉被告田玉臣、徐妮头、田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玉臣、徐妮头、田玉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诉称:2014年1月3日被告田玉臣、徐妮头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两天,由被告田玉杰为此款担保。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0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每日按借款总额的2%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向原告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伟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的事实及担保人情况。3、被告田玉臣、徐妮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田玉臣、徐妮头、田玉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陈伟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1月3日,由被告田玉杰担保,被告田玉臣、徐妮头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逾期每日按借款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伟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大写),30000元(小写),期限为2天,自1月3日至14年1月4日,月息2%,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每日应按借款总额的2%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借款用途还款,借款人田玉臣、徐妮头,电话188××××0028,住址田楼自然村98号,3412811971112071592。担保人承诺此笔借款由我担保,到期不还,由我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永久连带责任,担保人田玉杰,住址十河镇田楼行政村自然村93号,××,签约地址十河镇,借款日期14年元月3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仅要求2天利息,2014年11月21日以后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伟与被告田玉臣、徐妮头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陈伟的陈述及被告田玉臣、徐妮头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故对原告陈伟要求被告田玉臣、徐妮头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要求的利息为2天,计4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了违约金,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玉杰对上述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故对原告陈伟要求被告田玉杰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玉臣、徐妮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伟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40元,合计30040元,2014年11月21日以后的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田玉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元,由被告田玉臣、徐妮头、田玉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第4页第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