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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徐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新,徐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徐立新。被执行人徐惠明。徐立新与徐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7日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0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惠明应归还徐立新借款1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0元,于2014年5月23日前履行。因徐惠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徐惠明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另有十多起未了结案件,其名下农村宅基地房屋已拆迁,安置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花苑的房屋尚未办理结算手续,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由待执行后进行分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0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赵云凤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