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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中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中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中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本院在受理靖江市中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49032.6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