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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知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知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肇家浜路1065甲号2008C室。法定代表人近藤宏(HIROSHIKOND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336号。法定代表人刘以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楷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人民陪审员  魏淼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