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