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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