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贝特贸易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成润农机经销处、王云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贝特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成润农机经销处,王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604号原告青州市贝特贸易有限公司,住青州市北环路农机市场。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成润农机经销处,住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办事处枣林村。被告王云波。本院在审理青州市贝特贸易有限公司诉潍坊市寒亭区成润农机经销处、王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贝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