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380号原告赵某,高唐县米兜西餐厅员工。被告张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份在高唐县米兜西餐厅打工时认识并恋爱,于8月1日订婚,8月4日在禹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将婚期定于2014年9月19日,原告一直积极筹办婚礼。2014年8月21日,张某借口去她姐姐那住,次日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赵某和张某关系一直很融洽,没有吵架,没有打仗,张某离家出走令赵某非常意外,现张某仍未和赵某联系,致使双方无法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因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2、被告张某返还彩礼款19000元及其他物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份在高唐县米兜西餐厅打工时认识并恋爱,2014年8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年××月××日在禹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约定于2014年9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8月22日,张某突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认可其与张某并无矛盾,并主张张某突然失踪可能是和之前的男朋友走了,因为在张某失踪后,赵某曾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询,张某曾于2014年8月23日至25日在高唐县如家宾馆与一男性开房同住。对此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予以佐证。经审查,结婚证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同被告张某系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张某突然失踪并一直没有音讯,但原告赵某认可双方并无矛盾,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失踪的具体原因,故不宜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从维护家庭稳定出发,原告要求离婚应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大可人民陪审员 张宪才人民陪审员 赵子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童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