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梅某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梅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5日。被告许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