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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梅某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梅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5日。被告许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