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与兖州市百胜德餐饮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兖州市百胜德餐饮城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4号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陈士乾。被告:兖州市百胜德餐饮城。法定代表人:唐忠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兖州市百胜德餐饮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兖州市百胜德餐饮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毅 君审判员 田 常 明审判员 刘 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