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罗锐申请执行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锐,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罗锐,女,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倩,系该公司法务助理。罗锐申请执行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交付申请人罗锐位于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明珠家居建材商贸区B区39幢3916号和3917号商铺及违约金150337元,诉讼费180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1688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泾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雒新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