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x1等与曹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1,许x,曹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张x1,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原告许x,女,1952年8月5日出生。被告曹x,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原告张x1、许x与被告曹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祖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1、许x,被告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1、许x诉称:我们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我们以继承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同年8月19日,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密云县x镇x村x村张x6家西侧院落内四间北正房归我们所有,四间南倒座归我们占有使用。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将院落锁拆除,拒绝将院落内的杂物清除。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密云县x镇x村x村张x6家西侧院落内的房屋及院落腾退,将正房钥匙交付二原告,将院落门锁拆除;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曹x辩称:正房及院落钥匙均在我手里,院落的锁是我的,我已经向村委会申请建房了,现在没有地方腾退东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x1、许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子,分别为长子张x4、次子张x2、三子张x5。曹x与张x2于2003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张x3。2010年2月,张x2因病去世。张x2去世后,因对张x2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张x4、张x1、许x、张x5将张x3、曹x诉至本院,要求对张x2的遗产进行分割。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密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x村张x6家西侧院内的北正房四间归张x1、许x所有,南倒座四间归原告张x1、许x占有使用。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曹x未将北正房钥匙交付张x1、许x,亦未将上述房屋及院落腾退给原告张x1、许x。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4)密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x村张x6家西侧院内的北正房四间已被本院判决归原告张x1、许x所有,南倒座四间已被判决由张x1、许x占用使用,故原告张x1、许x要求被告曹x摘除院落门锁并腾退房屋及院落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x1、许x要求被告曹x返还北正房钥匙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x关于没有地方放置房屋及院落内物品而拒绝腾退房屋的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x村张x6家西侧的房屋及院落腾退,并将北正房钥匙返还给原告张x1、许x,将院落锁具摘除。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曹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